愛、公義和忿怒 - 林格尼爾福音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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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公義和忿怒

編者注:這是《桌邊談》雜誌:上帝被誤解的屬性系列的第五篇。

薛弗(Francis Schaeffer)曾經鼓勵我們想象一個場景,假如我們走在大街上,遇到一個年輕的歹徒正在毆打一位老婦人。老婦人緊緊抓住歹徒企圖搶走的錢包,歹徒卻一次次地毆打她。薛弗問道:「在這種情況下,愛鄰捨意味著什麼?毫無疑問,愛我的鄰捨意味著使用武力(正義的憤怒)制服(邪惡的)暴徒,拯救(愛)(無辜的)老婦人。」愛與正義、善良與聖潔、恩典與憤怒不是對立的,而是互補的。歸根究柢,它們是相互依存的。不公義的愛只是感情用事,沒有愛的正義純粹是報復。然而,在上帝那裡是「慈愛和誠實彼此相遇;公義和平安彼此相親」(詩八十五10)。愛為我們所愛的人尋求公義;公義保護、維護我們所愛的人、為我們所愛的人復仇。基督的十字架完美地詮釋了上帝的愛和公義,愛使不配的罪人得蒙拯救,而公義要求救贖必須償付相應的代價。

上帝的純一性

我們認為上帝的各種屬性之間的關係是完美和諧的。嚴格說來,上帝並沒有多重屬性,只有一種榮耀的神聖的本質。傳統神學家在討論上帝的屬性時,往往把上帝的純一性放在首位,他們認為正確理解上帝的純一性是正確理解上帝所有屬性的關鍵。上帝是純一的。祂是靈,不可分割,是一位,不是組合而成的。祂是獨一的,沒有身體、沒有部分,無慾望。當我們研究上帝的屬性時,我們不是在思想上帝的不同部分。由於我們理性思維能力的限制,我們會分開思考上帝的每個屬性。清教徒劉易斯·貝利(Lewis Bayly)稱:「上帝沒有許多屬性,上帝只有一個屬性。」他表達了經典有神論的觀點,「無論你如何稱呼上帝的屬性,這就是祂神聖本質的本身。」 上帝的神性(attributa divina)與上帝的本質(essentia Dei)密不可分。

既然神性本質上是統一的,那麼我們怎麼理解神性的柔和與嚴厲、愛與忿怒、仁慈與公義之間的關係呢?在回答這個問題時,我們不妨把重點放在愛上,因為圍繞著愛這個屬性的討論和爭議此起彼伏。聖經和大眾的普遍想法都認為”上帝就是愛”。那麼,我們該如何理解上帝的公義和忿怒呢?

上帝沒有多重屬性,只有一個榮耀的神聖的本質。

不只是愛

首先,上帝是愛,但又不僅僅是愛。老一輩神學家把愛看作是善的一個子集。斯蒂芬·查諾克(Stephen Charnock)將上帝的愛稱為「隊長屬性」——是愛、恩典、憐憫、仁慈和忍耐。這種分類方法本身就意味著,「上帝是愛」並不等於上帝就沒有其他的屬性(約一四8)。使徒約翰說的並不是「愛是上帝」,而是「上帝是愛」,這個等式不能顛倒。聖經還說「上帝是光」(約一書一5),上帝是「烈火」(來十二29)。這些語法結構都是一樣的。約翰還告訴我們,作為愛的上帝也是「信實」和「公義」的(約壹一9)。十九世紀長老會信徒亞歷山大(J.W. Alexander)說:「雖然上帝是無限仁慈的,但無限仁慈並不是上帝的全部。」上帝的愛是公義的愛,祂的公義是慈愛的公義。我們決不能讓一種屬性壓倒或抵消其他屬性。司布真這樣說: 「上帝…極其公義,公義地彷彿祂沒有愛一樣;但上帝又是強烈的愛,強烈地彷彿祂不公義。」 

定義愛

其次,我們必須讓聖經來定義愛。對上帝之愛的理解往往會否定上帝的道德品質。有人可能會說:「我相信充滿愛的上帝」,接著他就會廢除審判日,熄滅地獄的火。只要以愛為名,就可以徹底拋棄道德戒律。「仁愛的上帝絕對不會…」,以這種善意的斷言作為開始,緊接著列出一系列特別的生活方式或道德要求,並宣稱上帝絕對不會這樣做:上帝絕對不會譴責我,絕對不會希望我不快樂,絕對不會不贊成我的行為,絕對不會挑戰我選擇的身份。為什麼不會?因為,這種說法認為上帝是唯一的、且永遠接受任何人、任何事。一種對愛的模糊理解重新定義了上帝,這種理解與聖潔和聖經無關。當使徒們說上帝是愛時,他們的意思是上帝是大愛(agap),而不是慾望的愛(ers)、是仁愛(caritas)不是愛情(amor)。上帝的愛是一種自我奉獻和犧牲的愛,不是浪漫的愛,不是色情的愛,不是溫暖感傷的愛,也不是不加批判全盤接受的愛。上帝的愛是有分別的、是會糾正人的、是公義的愛。

聖經顯明瞭一位既仁慈又公正的上帝。祂「有憐憫有恩典」,但祂「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出三十四6-7)。使徒保羅說:「看哪…神的恩慈和嚴厲」(羅十一22,斜體字為作者標注)。如果神不公義,祂就不會是良善的;如果祂對罪惡視而不見,無視邪惡,如果祂容忍不公,如果祂讓無辜者落在不敬虔之人的手裡,不解救他們,不為他們復仇,不為他們正名,不在永恆中將他們與惡人區分開來,讓他們共享空間、享有同樣的命運、得到同樣的獎懲——那麼上帝就不是良善、仁慈、公義、聖潔或公正的神。伊恩·漢密爾頓(Ian Hamilton )說:「祂的愛不是、也不會是盲目和放縱的,正如祂的公義和神聖不是、也不會是冷酷和武斷的。」同樣,愛需要是公義的。

傾向於愛

第三,上帝傾向於愛。雖然我們不應該讓愛掩蓋上帝其他的屬性,但我們可以說,從某種意義上說,愛,以及上帝的良善,比祂的忿怒更「自然」。與祂性格中更嚴厲的表達方式相比,祂更喜歡愛。在這一點上,我們的措辭會有些牽強。如前所述,上帝的屬性是一個和諧的統一體。在上帝的本性或意識中,愛與公義彼此之間並不相互衝突。然而,聖經教導我們,上帝「喜悅」「不變的」或「堅定的愛」(希伯來文 hesed),卻從未教導我們,上帝喜悅顯出忿怒(彌七18)。托馬斯·沃森(Thomas Watson )說:「上帝更傾向於憐憫而非憤怒。有時神不得不做出嚴厲的行為。」聖經教導我們,「祂不甘心使人受苦,使人憂愁」,但祂甘心熱切地愛(哀三33;申七6-7)。祂「不輕易發怒」,又快快地饒恕,並「滿有豐盛的慈愛」(詩 一零三8;見出三十四6)。以賽亞稱上帝的審判是祂的「奇異的工」(賽二十八21),神學家稱之為「祂非凡的工作」(opera aliena)。上帝是不情願的審判者,祂更傾向於愛,更傾向於表現祂的仁慈、恩典和憐憫,而不是怒火、忿怒和審判。愛的表達比忿怒的表達更能揭示祂的傾向或祂本性的方向,更能體現祂的偏好。事實上,清教徒威廉·古納爾(William Gurnall)說,上帝的愛「讓祂所有其他的屬性都開始發揮作用」。

我們在表達上帝的屬性時,應始終保持謙卑。無論我們表達了多少,總有更多的東西可以表達。有限的人無法全面或詳盡地瞭解無限。然而,我們可以真正地認識上帝,我們可以說聖經上的話,因為聖經顯明瞭一位既有愛又有公義的上帝,我們紀念在髑髏地的祂。

本文選自上帝被誤解的屬性系列合集。

Terry L. Johnson
Terry L. Johnson
泰瑞.詹森牧師是喬治亞州沙凡那(Savannah)獨立長老會的資深牧師,著有The Case for Traditional Protestantism 以及 《改革宗崇拜指南》(Reformed Wor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