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性在本質上是良善的,還是完全有罪的?
2026年07月29日什麼是上帝的憤怒?
編者注:這是 獨立文章(2026) 系列的第四十九篇。
上帝的憤怒,是聖潔且公義的上帝,對所有未被基督贖罪遮蓋的罪與罪人,所施行的正當審判。雖然許多人不喜歡將上帝視為憤怒的,但經文經常提到主對邪惡的憤怒。舊約和新約都充分證明上帝對不義施行憤怒(見申命記9:8;列王紀下23:26;詩篇21:9;90:11;以賽亞書13:9;彌迦書5:15;西番雅書1:18;約翰福音3:36;羅馬書1:18;以弗所書5:6;啟示錄16:1)。
神的憤怒與屬性
上帝因他聖潔與公義本性,必然對一切不義施行憤怒。聖經見證上帝是公義和正直的(申命記32:4;但以理書9:14;羅馬書1:17;啟示錄15:3)。若上帝不懲罰邪惡與行惡的人,他就不能被稱為公義與正直;因此,他對罪的憤怒,完全符合他公義的品格。罪人必須為他們的罪行付出代價,神不能在不執行公義的憤怒的情況下赦免有罪之人,否則就是不公義(出埃及記34:6-9)。上帝就是愛(約翰一書 4:7–8),而他所愛的,正是公義本身(詩篇 33:5)。由於上帝是完美的,所以他對公義的愛也必然是完美的;因此,他必定憎恨「惡人的道路」(箴言 15:9;申命記 32:4)。
主若沒有罪,就不會顯出憤怒;而若沒有會犯罪的受造物,也就不會有罪。因此,神聖的憤怒不能在沒有受造物和其墮落犯罪的情況下顯現。基於這個原因,許多神學家將憤怒歸類為相對的神聖屬性,而不是絕對的神聖屬性。絕對的神聖屬性,是指即使上帝從未創造任何事物,仍然存在並可被彰顯的屬性。絕對的神聖屬性包括永恆性和全知性。無論上帝是否創造了宇宙,他都會是永恆的和全知的。
相對的神聖屬性,唯有在上帝之外存在某些對象時,才會被顯明。如上所述,憤怒是一種相對的神聖屬性,因為如果沒有罪人,就不會有神聖憤怒的顯現。然而,這並不是說憤怒(或任何其他相對的神聖屬性)是上帝靠著創造來獲得的東西。上帝因其本質的良善與公義,對罪作出憤怒的回應。神聖的憤怒之所以顯現,是因為受造物成為罪人,而非上帝自身發生了改變。罪人在面對本質上正義的上帝時會經歷憤怒,這不是因為上帝在墮落中獲得了一個新的屬性。畢竟,上帝不能改變(瑪拉基書3:6)。
上帝憤怒的經歷
聖經清楚表明上帝的憤怒是可怕的。聖經多次以「燃燒的烈怒」來描繪上帝的憤怒(出埃及記32:11;耶利米哀歌4:11),甚至將那些始終不悔改、未歸向基督之罪人所面對的永恆刑罰,形容為「火湖」(啟示錄20:10)。耶穌引用以賽亞書66:24說,在地獄裡,「他們的蟲是不死的」(馬可福音9:42-49)。藉著這個意象,我們的救主將上帝的審判描繪為對罪人一種永無止境、毀滅性的吞噬。先知與使徒多次提到,在「主的日子」將臨到極大的毀滅與災禍;這既可指上帝在歷史中特定時刻所傾倒的審判,也可指他在時間終結時所施行的最終審判(以賽亞書13:6;以西結書30:3;約珥書1:15;彼得後書3:10)。
基於上述描述,許多人往往會以為,上帝的憤怒只表現在那些壯觀、炙烈的審判場景中。然而,更關鍵的是,這些壯觀的審判並非憤怒的起點,而是上帝先前已經傾倒之憤怒的最終顯明與完成。像羅馬書1:18-32這樣的經文表明,上帝通常不會一次性執行他的憤怒,而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保羅告訴我們,他的憤怒在於將人交給他們的罪,讓他們更深地陷入在其中不可自拔。在以火熱的審判粉碎那些不願悔改的罪人之前,上帝常常任憑他們繼續沉溺於自己所渴望的罪中。上帝在憤怒中會將不悔改的人交給他們的罪。
在上帝的憤怒之下,人仍然存有盼望
有一天,罪人將面臨最終的憤怒。感謝上帝的憐憫,他已經賜下耶穌基督,使我們得以脫離將來的憤怒(帖撒羅尼迦前書1:10)。耶穌基督是神的兒子,他道成肉身以承擔我們公義的神對罪的懲罰。在耶穌基督裡,神將憤怒傾倒出來,承擔在自己身上。因此,上帝顯明了自己的公義,因為罪已在基督裡受到了懲罰;同時,他也彰顯了自己的憐憫,因為基督的贖罪,使他如今能向那些悔改並信靠耶穌的罪人施行慈愛與恩惠(羅馬書3:21–31)。主喜悅顯示堅定的愛和憐憫(彌迦書 7:18),所有單單在耶穌裡安息以得救的人,將會徹底從神的永恆憤怒中得到拯救(希伯來書 7:25)。
本文最初發表於Ligonier Ministries Blo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