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形式的律法主义 - 林格尼尔福音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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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形式的律法主义

编者注:这是《桌边谈》杂志:独立文章(2023)系列的第二篇。

作为基督徒,你是否曾被指控为律法主义者?这个词在基督教亚文化中经常被错误地使用并传播。例如,有些人可能仅仅因为认为约翰心胸狭窄就称他为律法主义者。但律法主义这个词并不是指某人心胸狭窄。在现实生活中,律法主义在许多方面以微妙的形式表现出来。

基本上,律法主义是指将神的律法从其原始背景中抽离出来。有些人的基督徒生活似乎专注于遵守规则和条例,他们把基督教设想为一系列〝可以做〞和〝不能做〞的清单,或将其看成是冰冷而刻板的道德原则。这是律法主义的一种形式,即人们只关心遵守上帝的律法,把它作为目的本身。

神当然在意我们是否遵守祂的诫命。然而,还有更多事是我们不能忘记的。上帝在立约的背景下颁布了十诫这样的法律。首先,神是有恩惠的。祂把祂的百姓从埃及的奴役中救出来,并与以色列人建立了一种充满爱的父子关系。只有在这种以恩典为基础的关系建立起来之后,神才开始定义具体的律法,使其为神所喜悦。我在研究所的某位教授曾说:〝基督教神学的本质是恩典,基督教伦理的本质是感恩。〞律法主义者将律法与赐律法的上帝分割开来。与其说这样是在寻求顺服上帝或尊荣基督,不如说是在寻求遵守没有任何人际关系的规则。

没有爱、喜乐、生命或激情,就只是一种生硬的、机械的守律法的形式,我们称之为形式主义。律法主义者只注重遵守规条,却破坏了上帝的爱和救赎的大背景,而上帝当初就是在这个背景下颁布了祂的律法。

为了理解第二种类型的律法主义,我们必须记住,新约区分了律法的字句(其外在形式)和律法的精意。第二种形式的律法主义将律法的字句与律法的精意割裂开来,它遵从字面的意思,但违反了其精意。这种形式的律法主义与前面提到第一种律法主义之间只有细微的区别。

怎样叫作遵守律法的字意而违反其精意?假设有个人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喜欢以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速驾驶,州际公路规定的最低限速是每小时40英里,在州际公路上这个人就以每小时40英里的速度行驶,也不会低于这个速度,甚至在暴雨中也是如此,但他这样做实际上将其他人都置于危险之中,因为他们意识到在这种情况下要放慢速度,以每小时20英里的速度行驶以免打滑。在这种情况下仍坚持以每小时40英里的速度行驶的人只是为了自己开心。尽管从外在形式来看,他是一个严格遵守公民义务的人,但他的服从只是外在的,他根本不关心法律的实际内容。这第二种律法主义遵从的是外在的规条,而内心却并不尊崇神、不尊崇神设计律法的意图,也不尊崇神的基督。

第二种律法主义可以通过法利赛人在安息日治病的问题上质问耶稣来说明(太12:9-14)。他们只关心律法的字面意思,避免做任何在他们看来可能是在工作的事。这些教师忽略了律法的精意,律法的精意是反对维持生命所必须的事以外的劳动,但并不反对努力医治病人。

律法主义第三种常见的形式是在神的律法上加上我们自己的规则,并把它们视作神圣的规则。这是最常见且最致命的律法主义形式。耶稣在这一点上痛斥法利赛人,说:〝你们教导人的传统,把它们当成是神的话。〞我们没有权利在神不加限制的领域对人进行限制。

每个教会都有权利在某些领域制定自己的政策。例如,圣经没有说在教会的交谊厅里是否可以喝饮料,但教会完全有权利对这类事进行规定。但是,如果我们最终用这些人为规定的政策来约束人的良心,并使这样的规条决定一个人的救赎,我们就很危险地进入了只属于上帝的领域。

许多人以为基督教的本质是遵守正确的规则,甚至是那些圣经以外的规则。例如,圣经并没有说我们不能打牌或在晚餐时喝杯酒,我们就不能说做了这些事的人就不是真正的基督徒。这种对福音的违反是致命性的,因为它将用人类的传统取代圣灵真正结出来的果实。我们以这种方式歪曲基督,就会非常危险,甚至接近亵渎。在上帝赋予自由的地方,我们绝不应该用人为的规则来奴役人。我们必须注意与这种形式的律法主义作斗争。

福音呼召人们悔改、圣洁和敬虔。正因为如此,福音令这个世界感到反感。但是,如果我们把基督教与律法主义结合起来,扭曲了基督教真正的本质,从而增加了对世人不必要的冒犯,那我们就有祸了。因为基督教关注的是道德、公义和伦理,因此如果我们不小心,就很容易会巧妙地将对敬虔道德的热情关注变成一种律法主义。

本文原刊于《桌边谈》杂志

R.C. Sproul
R.C. Sproul
史普罗博士是林格尼尔事工的创始人,佛罗里达州桑福德市圣安德鲁教堂的第一任讲道及教导牧师,以及宗教改革圣经学院(Reformation Bible College)的第一任院长。他是一百多本书的作者,包括《神的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