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形式的律法主義 - 林格尼爾福音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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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形式的律法主義

編者註:這是《桌邊談》雜誌:獨立文章(2023)系列的第二篇。

作為基督徒,你是否曾被指控為法律主義者?這個詞在基督教亞文化中經常被錯誤地使用並傳播。例如,有些人可能僅僅因為認為約翰心胸狹窄就稱他為法律主義者。但律法主義這個詞並不是指某人心胸狹窄。在現實生活中,律法主義在許多方面以微妙的形式表現出來。

基本上,律法主義是指將神的律法從其原始背景中抽離出來。有些人的基督徒生活似乎專注於遵守規則和條例,他們把基督教設想為一系列「可以做」和「不能做」的清單,或將其看成是冰冷而刻板的道德原則。這是律法主義的一種形式,即人們只關心遵守上帝的律法,把它作為目的本身。

神當然在意我們是否遵守祂的誡命。然而,還有更多事是我們不能忘記的。上帝在立約的背景下頒布了十誡這樣的法律。首先,神是有恩惠的。祂把祂的百姓從埃及的奴役中救出來,並與以色列人建立了一種充滿愛的父子關係。只有在這種以恩典為基礎的關係建立起來之後,神才開始定義具體的律法,使其為神所喜悅。我在研究所的某位教授曾說:「基督教神學的本質是恩典,基督教倫理的本質是感恩。」法律主義者將法律與賜法律的上帝分割開來。與其說這樣是在尋求順服上帝或尊榮基督,不如說是在尋求遵守沒有任何人際關係的規則。

沒有愛、喜樂、生命或激情,就只是一種生硬的、機械的守法形式,我們稱之為形式主義。律法主義者只注重遵守規條,卻破壞了上帝的愛和救贖的大背景,而上帝當初就是在這個背景下頒布了祂的律法。

為了理解第二種類型的律法主義,我們必須記住,新約區分了律法的字句(其外在形式)和律法的精意。第二種形式的律法主義將律法的字句與律法的精意割裂開來,它遵從字面的意思,但違反了其精意。這種形式的律法主義與前面提到第一種律法主義之間只有細微的區別。

怎樣叫作遵守律法的字意而違反其精意?假設有個人不管在什麼情況下都喜歡以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速駕駛,州際公路規定的最低限速是每小時40英里,在州際公路上這個人就以每小時40英里的速度行駛,也不會低於這個速度,甚至在暴雨中也是如此,但他這樣做實際上將其他人都置於危險之中,因為他們意識到在這種情況下要放慢速度,以每小時20英里的速度行駛以免打滑。在這種情況下仍堅持以每小時40英里的速度行駛的人只是為了自己開心。儘管從外在形式來看,他是一個嚴格遵守公民義務的人,但他的服從只是外在的,他根本不關心法律的實際內容。這第二種律法主義遵從的是外在的規條,而內心卻並不尊崇神、不尊崇神設計律法的意圖,也不尊崇神的基督。

第二種律法主義可以通過法利賽人在安息日治病的問題上質問耶穌來說明(太十二9-14)。他們只關心律法的字面意思,避免做任何在他們看來可能是在工作的事。這些教師忽略了律法的精意,律法的精意是反對維持生命所必須的事以外的勞動,但並不反對努力醫治病人。

律法主義第三種常見的形式是在神的律法上加上我們自己的規則,並把它們視作神聖的規則。這是最常見且最致命的律法主義形式。耶穌在這一點上痛斥法利賽人,說:「你們教導人的傳統,把它們當成是神的話。」我們沒有權利在神不加限制的領域對人進行限制。

每個教會都有權利在某些領域制定自己的政策。例如,聖經沒有說在教會的交誼廳裡是否可以喝飲料,但教會完全有權利對這類事進行規定。但是,如果我們最終用這些人為規定的政策來約束人的良心,並使這樣的規條決定一個人的救贖,我們就很危險地進入了只屬於上帝的領域。

許多人以為基督教的本質是遵守正確的規則,甚至是那些聖經以外的規則。例如,聖經並沒有說我們不能打牌或在晚餐時喝杯酒,我們就不能說做了這些事的人就不是真正的基督徒。這種對福音的違反是致命性的,因為它將用人類的傳統取代聖靈真正結出來的果實。我們以這種方式歪曲基督,就會非常危險,甚至接近褻瀆。在上帝賦予自由的地方,我們絕不應該用人為的規則來奴役人。我們必須注意與這種形式的律法主義作鬥爭。

福音呼召人們悔改、聖潔和敬虔。正因為如此,福音令這個世界感到反感。但是,如果我們把基督教與律法主義結合起來,扭曲了基督教真正的本質,從而增加了對世人不必要的冒犯,那我們就有禍了。因為基督教關注的是道德、公義和倫理,因此如果我們不小心,就很容易會巧妙地將對敬虔道德的熱情關注變成一種律法主義。

本文原刊於《桌邊談》雜誌

R.C. Sproul
R.C. Sproul
史普羅博士是林格尼爾福音事工的創辦人,佛州桑福郡聖安德烈堂的首任講道與教導牧師,以及改革宗聖經學院的首任校長。他著有超過一百餘本書籍,包括《神的聖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