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及宣講性的權柄 - 林格尼爾福音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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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及宣講性的權柄

編者註:這是《桌邊談》雜誌:被誤解的教義系列的第六篇。

對教會歷史的研究表明,比濫用教會權柄更普遍的情況,就是神的百姓不願意順服合理行使的教會權柄。這個問題的原因在於很多基督徒沒有真正了解教會的力量和權柄應該如同通過教會事工(ministry)來行使。合乎聖經的理解是,教會的權力是「行政性和宣講性的」, 這個短語強調了教會非立法性(non-legislative)的本質。換句話說,教會的管理者不制定法規、律例,也不會給予任何承諾(promises),而是宣講並執行上帝所啟示的、並有權能的神聖話語中的法規、律例和應許。清楚這一點對於教會的健康來說是至關重要的。

羅馬天主教有教皇、主教和議會(councils),天主教歷來就將自己看作是權威的、至高無上的(imperial)以及有立法權的(legislative)。羅馬天主教的當權者深信他們被賦予了聖經之外制定教理(dogma)的權力以約束人的良心。比如,在1415年舉辦的第四次拉特朗公會議(Fourth Lateran Council)中,化質說(transubstantiation,即認為耶穌的身體和血實質性地化為聖餐中的餅和杯)被確立為正統教義;在1274年舉辦的第二次里昂大公會議(Second Council of Lyon)中,關於煉獄(purgatory)的教理得到採納。在所謂的「教宗永無謬誤的道理」(教宗在公告信仰教理上不會錯誤)的前提下,教皇庇護九世(Pope Pius IX,1854)所詮釋的「聖母無染原罪」( Immaculate Conception of Mary )的說法被通過成為教理。此外,中世紀教會以酷刑和處決對待「異端」的方式更是彰顯了教會權力的巔峰之態,這種做法遠遠超過了聖經所允許的範圍。

被釘十字架、復活、升天的基督透過眾長老的事工ministry來牧養祂的羊群。

新教教會也承擔著超越聖經範圍行使教會權柄的罪名。近來,我們可以看到一些教會或者一些牧者要求會友為某一位特定的政治候選人投票,規定某種特定的教養方式或者要求必須要有說方言的恩賜才被獲准成為教會會友。在這些情況中,無論是羅馬天主教還是新教都制定了一些超過聖經規定範圍的法規,教會領袖已經錯誤地綑綁了會友的良心所當信和所當行的。這一類濫用教會權力的行為已經引起人們廣泛地困惑,並使教會的注意力偏離了神話語的權威。更重要的是,他們也偏離了教會的使命——作為基督的使者進入世界,去全地通過傳講神的話語,施行聖禮,為彼此禱告,使萬民作基督的門徒。(太二十八18-20;徒二42;林後五18-20)

除了教會領袖濫用職權的情況之外,也有基督徒不願意順服忠心行使教會權柄的情況。毫無疑問,基督是教會的頭,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已經賜給了祂。然而,基督也已經將宣講祂話語、牧養祂的羊群、以及懲誡祂的羊的權柄授予適任的、被合法按立的教會長老(church officers)。教會牧者被基督授權可以以任何明確記載在聖經之內的內容,以及通過聖經可以推想出正當與必然結論的內容來約束基督徒的良心。使徒保羅要求牧者們「無論得時不得時總要專心傳道」(提後四2)。因此,神要求祂的百姓要聽道並遵行神的話語。彼得說:「我這做長老、做基督受苦的見證的…,勸你們中間與我同做長老的人,務要牧養在你們中間神的群羊,按著神旨意照管他們,不是出於勉強,乃是出於甘心;也不是因為貪財,乃是出於樂意…乃是做群羊的榜樣。」(彼前五1-3)。因此,我們被告誡「要謙卑順服地依從那些引導我們、以基督的名為我們的靈魂時刻警醒的牧者(來十三17)。聖經也教導我們教會被賦予了權力去懲戒教會會友(太十八15-20;林前五5,11-13;多三9-11)。因此,神的百姓必須對教會懲戒有所回應,好像是主親自在施行懲戒一般。

許多年前,我參與了同一個教會出現的兩件類似但彼此無關的教會懲戒的案例。這兩個案例都很清楚,並且都需要牧者直接的干預。在一個案例中,當事人對區會充滿關愛的詢問採取了憤怒且頑固的態度(拒絕順服權柄)。而另一個案例中的當事人則以謙卑和順服來回應教會牧者。後者美好的果效使基督的身體以合乎聖經的方式得以恢復與更新。這件事的重點是, 當教會根據聖經要求正當行使權力時,對與信徒來說是屬靈的祝福而非傷害。被釘十字架、復活、升天的基督透過眾長老的事工(ministry)來牧養祂的羊群(徒二十28)。

對於為什麼信徒應該要順服於合乎聖經的教會權柄,十九世紀的博納曼(James Bannerman)在他的代表作《基督的教會》(the Church of Christ)中作出了很有幫助的說明:

當教會以行政性的方式(ministerially)在信仰方面的事上行使她的權力,就是宣講上帝的真理,和以行政性的方式(ministerially)在治理和紀律方面行使她的權力,就是進行評判時,會友就應該要接受並順服所宣講的教義和所決定的法律決議,這是基於兩個原因:第一,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這些合乎上帝的道。第二,從一個較為次要的意義上來說,因為它們是由教會所發出的,上帝設立教會正是為了這個目的。

基督愛祂的新婦,也就是教會。祂在髑髏地的十字架上為教會付出了祂寶貴的生命,此後,也藉著教會衷心的牧養事工繼續看顧祂的教會(弗五25;提前三1-13)。因此,若你是一位被按立的牧者,請切記你的事工是行政性的(ministerially)和宣講性的(declarative)。你是教會法庭的成員,而非立法機構。你真的不能設立法律、敬拜規定,門徒訓練、宣教或懲戒的相關規定。你的呼召是忠心地宣講並從屬靈意義上嚴格執行基督在祂的話語中已經明確頒佈的法律法規。此外,我們被呼召要喜樂地順服教會牧者牧養性的照看和管理之中,因為「他們為你們的靈魂時刻警醒,好像那將來交帳的人」(來十三17)。

本文原刊於《桌邊談》雜誌

Jon D. Payne
Jon D. Payne
喬恩‧D‧佩恩博士是南卡羅來納州查爾斯頓基督教堂長老會的資深牧師,Gospel Reformation Network的召集人,以及亞特蘭大改革宗神學院實用神學的客座講師。他是Lectio Continua Expository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的系列編輯,以及In the Splendor of Holiness和John Owen on the Lord's Supper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