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艱難時刻的為父之道
2026年10月02日什麼是悔改?
编者注:這是 獨立文章(2026) 系列的第七十七篇。
馬可福音1章14至15節記載了耶穌在其公開宣講事工中所說的第一句話:「日期滿了,神的國近了!你們當悔改,信福音!」既然耶穌首次宣告福音時就包含了對罪的悔改之呼召,我們便可斷定,悔改乃是基督徒門徒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要忠心跟隨耶穌,我們必須能回答這個問題:什麼是悔改?
悔改以致得生命
《西敏信仰告白》與《大要理問答》《小要理問答》對許多教義作了精鍊的總結,其中之一便是「得生命的悔改」,有些神學家也稱之為「福音性的悔改」。這兩個用語都在區分真正得救的悔改,與那種根本不算悔改世俗憂愁之間的差別。保羅論到那「依著神的意思」以致得救、毫不後悔的憂愁,並警戒我們關於只會導致死亡世俗的憂愁之間的區分(林後7:10-11)。歸根結底,他在分辨的是:一種為著我們的罪得罪了神、傷害了他人而憂傷,與另一種只為罪帶來的後果而難過之間的差距。那種不能得救的「悔改」,不過是為自己的損失哀歎,或是為自己被抓到做錯事而難堪。就像孩子伸手進餅乾罐被逮個正著時表現出的難過,卻不是他主動承認違背了父母設下規矩時那份應有的憂傷。同樣,這也是以掃所表現的那種憂愁:他出賣了長子的名分,後來又失去了父親的祝福;他的憂傷,並非因為自己竟為了一碗湯就輕棄了神的美善,而是因為他丟掉了至好的產業(創25:29-34;27:1-41;來12:16)。
真實悔改的要素
與不致得救、屬世的悔改相反,通往生命的悔改乃是轉離罪惡,好使我們能藉著基督歸向上帝。《西敏信條》第15章之2,幫助我們界定真實且能帶來拯救的悔改構成之必要因素。信條如此說:「藉此〔得生命的悔改〕,罪人不僅因看見並感受自己罪的危險,亦因其污穢可憎、與上帝的聖潔性情並公義律法相違背;且因領悟上帝在基督裡向悔改之人所施的憐憫,便為自己的罪深切憂傷並加以恨惡,於是離棄一切罪轉向上帝,立定心志並竭力在祂一切誡命的道路上與祂同行。」
首先,得生命的悔改不僅認識到罪對我們是危險的,更看見罪本身污穢可憎,因為一切過犯都是違背上帝公義的律法、且是冒犯了祂全然聖潔品格之行為。我們在詩篇51篇4節看見這一點;大衛承認,他在拔示巴與烏利亞一事上的罪,乃是單單得罪了上帝。這是一種詩歌式的誇飾說法。讓烏利亞被殺,顯然既是得罪上帝,也是得罪烏利亞。大衛的意思是:他的過犯首先,且在根本上是得罪了上帝。因為主是聖潔的創造主,也是設立律法的主;而我們又是照著祂的形像被造。因此,每一項罪在成為對人的傷害之前,首先都是對上帝的冒犯。得罪他人的罪,就是得罪上帝的形像,因此在延伸意義上,乃是企圖傷害上帝。正如R.C. 史普羅常說:「所有的罪都是『宇宙性的叛變』。」它們是在企圖以我們自己和我們的標準,來取代上帝與祂的誡命。
悔改以至得生命,不僅承認我們的罪首先得罪了神,也領受在基督裡神向悔改之人所施的憐憫,使罪人被激勵而轉向主、承認自己的罪並求得赦免(《西敏信條》15.2)。我們在《詩篇》第51篇也看見這一點:大衛承認自己的罪,求神施憐憫。那麼,請再思考一下加略人猶大與使徒彼得之間的差別。二人都犯了大罪:猶大把耶穌交給當局;彼得則否認自己是耶穌的門徒(太26:14–16,69–74)。二人也都為自己的罪憂傷(太26:75;27:3–4)。然而,猶大的憂傷以自盡收場,彼得的憂傷卻使他的事奉經歷了恢復與翻轉(太27:5–10;約21:15–19)。為何會有這樣的不同呢?彼得雖然犯罪,仍不斷來到耶穌面前,先是去看空墳墓,後來又在海邊與耶穌一起用飯(約20:1–10;21:1–14)。彼得奔向耶穌,深知它憐憫悔改的人;猶大卻逃離耶穌,親手尋死,因不信救主的憐憫。
最後,得生命的悔改,是指罪人為自己的罪深感憂傷並且恨惡,以致轉離罪惡,立下新的決心順服上帝,並付諸相應的努力去實踐這決心(《西敏信條》15.2)。換言之,悔改並非只是為罪道歉,卻毫不努力改變自己的生命。我們當脫去黑暗的行為,披戴基督(羅 13:11–14),記念我們在基督裡已是新造的人,因而尋求活出與此相稱的新生命。這樣對罪的轉離,在我們歸信時已經決定性地發生,並且在此後的一生中,仍要天天持續。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一 1:8–9)
悔改的責任與特權
以上並不表示,只要我們不止一次犯同樣的罪,就等於沒有真正地悔改。這乃是說,若我們愛慕自己的罪,且絲毫不努力止息它,就應當質疑自己悔改的真實性。對一切認識基督的人而言,得生命的悔改既是我們當盡的責任,也是使我們得以與救主維持不間斷團契的特權。讓我們恨惡罪,求主赦免,學習基督的道路,並竭力遵行上帝的律法,而非干犯它。
本文最初發表於 Ligonier Ministries 部落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