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選擇權(支持墮胎合法化):這意味著什麼? - 林格尼爾福音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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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選擇權(支持墮胎合法化):這意味著什麼?

編者註:這是《桌邊談》雜誌:獨立文章(2023)系列的第六篇。

支持選擇權這個立場的實質是什麼?如果一個女人說她自己不會墮胎,但又不想剝奪別人墮胎的權利,那麼這個女人對墮胎的立場猶豫不決的原因是什麼?也許她想盡可能地多生小孩,卻不想面對意外懷孕的情況;也許她認為胎兒是個活生生的人,但她自己也不能確定;或者她不想把她的這種觀點強加給別人。至此我們來到了支持選擇權立場的關鍵點。選擇是一項絕對的權利嗎?我們有道德權利來選擇道德上錯誤的事嗎?既然拋出了這個問題,就要回答這個問題。

其實,每一項法律的頒布都會限制或約束人們的選擇,這就是法律的本質。如果我們不希望通過立法來限制其他人的選擇,我們就必須停止立法,停止投票。我想大多數人都會同意,選擇的自由並不是一種絕對的自由,沒有人可以絕對遵從自己的法律。除非我們準備接受一套純粹相對主義的倫理體系,而這個體系不可能見容於法律和社會體系。這樣我們就必須風馳電掣般地逃離崇尚自主的主張。我們轉回來談更具體的主題,我想知道支持墮胎運動的活動家是否反對保護他們個人財產權的法律?小偷是否有不可被剝奪的權利闖入別人家中偷竊別人的電視機?一個男人是否有權利選擇強姦一個女人?這些極端的例子表明,選擇的自由不能被視為一種絕對的權利。

選擇自由的邊界在哪裡?我認為,當另一個人不可剝奪的生命和自由權會被我的選擇踐踏的時候,這就是我們自由選擇權利的界線。任何一個未出生的嬰兒都沒有權利選擇自己是否被毀滅。正如一些人所說,在美國,最危險的地方是婦女的子宮。對於數百萬尚未出生的嬰兒來說,子宮已經成為了死囚的牢籠,囚犯在未經審判或辯護的情況下被立即處決,而且這種處決是真正意義上的肢解。這樣的描述是不是過於生動、過於煽情了?並非如此,這種描述非常真實。

儘管選擇的權利很神聖,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可以選擇隨意摧毀一個人的生命。這是正義的流產,就像人們所懷的胎流產一樣。

選擇的自由為什麼如此珍貴?是什麼激起了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 )吶喊「不自由,毋寧死」?我們肯定希望能自己做決定,生活在脅迫之下這種事哪怕只是一個想法都令人厭惡。我們是有思想的生物,我們看重自己做出選擇的自由。大多數人都討厭被監禁,但即使一個人身處最高安全級別的監獄裡,他的選擇權也不會被完全剝奪。

正是這種自我決定的原則–對自己的狀況和對未來的發言權—這種權利對於每一個被流產的小孩來說已經被殘忍地剝奪了。在我母親決定是要繼續孕育我還是要墮胎的時候,我沒有發言權,我的整個生命都掌握在她手中。如果她選擇墮胎,那麼我的生命在出生之前就被扼殺了。我們都是人,我們都曾經沒有能力行使自己寶貴的選擇權,我們都曾經完全依賴別人的選擇來維持我們的生存。

選擇權的第二個關鍵點是,我們什麼時候可以對嬰兒做出攸關他性命的道德選擇。(由於這涉及性道德,所以這通常是一個很不受歡迎的討論話題。)選擇是否生孩子的時間點不在於我們懷孕、胎兒開始發育之後,除了被強姦的情況。是否避孕仍是可以考慮的選項。我們所做的選擇,無論是否與性有關,總是有其後果的。倫理學和法律的公理是,我們要對自己選擇的後果負責。

當我們發生性行為時,我們可能並不打算或不希望孕育一個新的生命。然而,我們知道,性交是生殖的開始,通過這種方式是可能繁衍並產生後代的,我們很難說殺死後代是處理這一選擇的後果負責任或很道德的方法。

節選自R.C. Sproul的《墮胎》。您可以免費下載原文的電子版,我們鼓勵您和家人、朋友和教會分享本文。

本文原刊於《桌邊談》雜誌

R.C. Sproul
R.C. Sproul
史普羅博士是林格尼爾福音事工的創辦人,佛州桑福郡聖安德烈堂的首任講道與教導牧師,以及改革宗聖經學院的首任校長。他著有超過一百餘本書籍,包括《神的聖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