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特信經

The Canons of Dort, 1618


〈多特信經〉是1618年在荷蘭 多特(Dort)召開的全國會議(synod)中完成的,當時阿民念主義者在教會中引起許多爭論,他們不接納加爾文的救恩神學觀點,不認為神在人的救恩上有主權。阿民念主義(Arminianism)認為︰ 

(一)神揀選一個人,因為神預見那個人有信心;反之,神不揀選一個人,因為神預見那個人沒有信心。

(二)雖然只有信的人才能得救,但基督已經為每一個人死。

(三)人極其敗壞,除非神先賜下救恩,使人開始有信心,否則人不能行善。

(四)人可以拒絕神的救恩。

(五)一個人即使真正重生,也不確定能守住信仰。

為了解決這種爭論,荷蘭國會在1618年召開一全國性會議,並邀請各國改革宗教會的代表參加;當時有卅五位本地牧師、幾位長老、五位神學家、十八位國家顧問,及廿七位外國代表列席,這些外國代表分別來自蘇格蘭、英格蘭、比利時、瑞士、法蘭西等國。阿民念主義者本來以為自己和其他成員都是以同樣的身分參加會議,沒想到竟然成了被告,要為自己的立場辯護。這次會議持守加爾文主義(Calvinism)的傳統,判定阿民念主義所提的上述五點是錯誤的看法,並完成〈多特信經〉,訂出加爾文主義五要點,把加爾文預定論發揮得淋漓盡致︰

(一) 神揀選人沒有條件,純粹是恩典;連人的信心也是神的恩典。

(二) 雖然基督受死足以救贖全體世人一切的罪,但贖罪的功效只臨到神所揀選的人。

(三、四)世上每一個人都墮落了,不能自救,只有神按著祂的主權和恩典所呼召的人才能重生,經歷生命的更新。

(五) 神所呼召的人,神必保守到底,所以信徒即使在極大的軟弱中,仍能有得救的確據。

〈多特信經〉對荷蘭改革宗教會有極大的影響。而三十年後完成的〈韋敏斯德公認信條〉(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也是建立在〈多特信經〉的神學根基上。


多特信經

第一項教義 神的預定(predestination)

第一條

因為眾人在亞當裡都犯了罪、受咒詛、當受永死,所以如果神讓眾人滅亡,因罪惡而被定罪,神也沒有什麼不公義的地方,因為使徒保羅說:「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羅三19),「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三23),「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

第二條

但「神差他獨生子到世間來,…神愛我們的心在此就顯明了」(約壹四9),「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約三16)。

第三條

神為了使人能夠信靠祂,便按著祂的憐憫,差遣眾使者傳這大喜信息;祂要誰聽見這大喜信息,誰就聽見,而且是在祂看為好的時候聽見。人聽見這些使者傳講的信息,就覺得神要他悔改,相信釘十字架的基督。「然而人未曾信他,怎能求他呢?未曾聽見他,怎能信他呢?沒有傳道的,怎能聽見呢?若沒有奉差遣,怎能傳道呢?」(羅十14-15)

第四條

神的忿怒常在那些不信這福音的人身上;但那些接受福音、以真實活潑的信心投靠救主耶穌的人,耶穌就拯救他脫離神的忿怒,不致滅亡,反得永生。

第五條

人為什麼不信靠神?為什麼犯罪?這問題決不在神,而在人自己;至於人信靠耶穌基督、因祂得救,則是神白白的恩賜,因為經上記著說︰「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弗二8),「你們蒙恩…得以順服基督」(腓一29)等。

第六條

有些人蒙神恩典得以相信,有些人則否,這都是出於神的永旨(eternal decree)。「這話是從創世以來,顯明這事的主說的」(徒十五18),「這原是那位隨己意行做萬事的,照著他旨意所預定的」(弗一11)。神所揀選的人無論怎樣固執,神都按照這個永旨,以恩典軟化他們的心,使他們願意相信;至於神所沒有揀選的人,神就按照祂的公義,決定任憑他們存邪僻頑梗的心。我們從這件事可以特別看出神深奧、憐憫,同時又公義的本性,因為神對同樣陷入滅亡絕境的人,卻用不同的方式對待他們,這就是聖經啟示的「神揀選與遺棄(reprobation)的元旨」。悖謬、不潔與不堅固的人雖然強解這元旨(decree)就自取沉淪,但聖潔敬虔的人卻從這元旨得到無比的安慰。

第七條

揀選(election)是神不變的心意,所以神在創立世界以前,純粹因為祂的恩典,就按著祂至高旨意所喜悅的,從全體人類中揀選一些人,使他們在基督裡得蒙救贖。論到全體人類,他們原本正直,但都因自己的錯謬而墮落,陷入罪惡與敗壞;論到基督,神從萬古之先就立祂為選民的中保與元首,是選民得救的根基。

這些蒙揀選的人,雖然原本並不比別人強,也不比別人配,而與別人一樣,都在罪惡苦海中,但是神頒佈永恆的元旨:(一)預定他們歸給基督,被祂救贖;(二)用祂的話、祂的靈呼召他們,並且這呼召必要產生果效,使他們回應這呼召,吸引他們與基督相交;(三)賜給他們真實的信心,使他們被稱為義,得以成聖;(四)以大能保守他們與基督相交,使他們至終得榮耀,以彰顯祂的憐憫,使祂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如經上所記︰「就如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使我們在他面前成為聖潔,無有瑕疵;又因愛我們,就按著自己的旨意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使他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這恩典是他在愛子裡所賜給我們的」(弗一4-6),又說︰「預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羅八30)。

第八條

論到一切得救的人,不論是在舊約之下得救,或是在新約之下得救,神揀選的元旨都只有一個,而不是許多個;因為聖經宣告:神所喜悅、所預定、所安排的旨意只有一個,神按照這個旨意,從萬古之先揀選我們,使我們既蒙恩典、又得榮耀,既蒙救贖、又走上救恩之路,就是祂預定我們要行在其中的。

第九條

神這樣揀選人,並不是因為神預先看見人會有信心,並且因信順服、聖潔,或是預先看見人裡面有任何其他美好的品格與性情,以這些為揀選的先決條件或原因;而是人蒙神揀選,以致有信心、因信順服、聖潔等。所以神的揀選才是根源,人得救之後會表現各種善行,這些都是結果,例如:信心、聖潔以及其他隨著救恩而來的恩典(最後還包括永生),這些都是神的揀選產生的果效,正如使徒保羅所說︰「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使我們在他面前成為聖潔,無有瑕疵」(弗一4),而不是「因為我們聖潔,無有瑕疵,所以神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

第十條

神揀選的恩典只有一個原因,就是神的美意;神揀選的原則不是「預先看出全體人類一切可能的行為,再從其中選擇一些作為得救的條件」;而是「神樂意從同樣一群罪人中,收養一些人特作自己的子民」,如經上所記︰「雙子還沒有生下來,善惡還沒有做出來…神就對利百加說︰『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正如經上所記︰『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惡的。』」(羅九11-13),「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徒十三48)。

第十一條

神既然全智、不變、無所不知、無所不能,所以祂的揀選既不能中斷,也不能改變;既不能收回,也不能作廢;選民既不能被遺棄,數目也不能減少。

第十二條

選民在適當的時候得著確據,知道他們所蒙的揀選是永恆的、是不改變的,不過有些人確據比較大、比較深,有些人確據比較小、比較淺。而且人不需要好奇窺探神的隱秘、深奧的事,才能得到這個確據,而是在聖靈的喜樂中,聖潔而歡喜地觀察他們裡面的光景,就能知道自己有蒙揀選的果子,是不能廢去的,也是聖經所指示的,例如:在基督裡的真信心,敬畏神如同兒子敬畏父親,為罪憂傷,飢渴慕義等。

第十三條

神的兒女明確意識到自己蒙神揀選,會使他們每日在神面前更謙卑,更讚美祂的深恩厚愛,想到神先向他們顯出如此大愛,就更會存感激的心報答這大愛。一個人思量揀選的教義,決不會讓他怠惰不遵行神的命令,或使他沉緬於屬肉體的安全感;從神的公正判斷來看,這種論點過於輕率、任意妄言,說這樣話的人,自己其實拒絕走揀選的道路。

第十四條

這個「揀選」的教義是神最有智慧的安排,先知、基督自己與眾使徒都宣講,新舊約聖經也都清楚啟示;既是這樣,神的教會只要心存敬畏、謹慎虔誠,就仍然應該在適當時機、適當地點傳講,因為這個揀選的教義是特別為神的教會預備的,使神至聖的名得著榮耀,使神的百姓得振奮、蒙安慰,而不是要探究至高者的隱秘,因為這必定徒勞無功。「因為神的旨意,我並沒有一樣避諱不傳給你們的」(徒廿27),「深哉!神豐富的智慧和知識。他的判斷何其難測!他的蹤跡何其難尋!誰知道主的心?誰作過他的謀士呢」(羅十一33-34),「我憑著所賜我的恩對你們各人說︰不要看自己過於所當看的;要照著神所分給各人信心的大小,看得合乎中道」(羅十二3),「照樣,神願意為那承受應許的人格外顯明他的旨意是不更改的,就起誓為證。藉這兩件不更改的事,神決不能說謊,好叫我們這逃往避難所、持定擺在我們前頭指望的人可以大得勉勵」(來六17-18)。

第十五條

聖經明白說到神揀選的恩典,而且說這恩典是永恆的,人不配得,是神白白賜下的;因為有這樣明顯的見證、清楚的解說,所以對我們特別有說服力。聖經明說,並不是每個人都蒙揀選,而是只有一些人蒙揀選,其餘的人在神永恆的元旨中被遺棄。神按著祂所喜悅,至高、至公義,無可指摘、無可更改的心意,頒佈永恆的元旨將他們遺棄,讓他們留在罪惡的苦海中(這苦海原是全體世人一同故意跳進去的),並不將得救的信心與歸正(conversion)的恩典賜給他們;而按著祂公正的判斷,讓他們偏行己路;最後為了顯明祂的公義,永遠定罪他們、刑罰他們。神這樣定罪並刑罰他們,不只因為他們不信,也因為他們犯了其他各種罪。這就是遺棄的元旨,但這決不使神成為罪的始作俑者(連這種念頭都是褻瀆神),反而顯明神大而可畏、無可指摘,行公義的審判,按著公義報應各人。

第十六條

有些人還沒有經歷基督裡的活潑信心、心裡還沒有確切的把握、良心還不得平安、還沒有殷勤順服神如同兒子順服父親、也還沒有藉著基督以神為樂,雖然他們裡面還沒有結出這些果子,卻仍舊持續使用蒙恩的管道(means of grace,就是神所指定,要使人裡面能產生這些恩典果效的方法),不必聽到遺棄就驚慌,也不必算自己是被神遺棄的,而應該殷勤持續使用這些蒙恩的管道,並以熱切、敬虔、謙卑的態度,等候更豐盛恩典的時期來到。至於有些人雖然誠心願意歸向神,單求神的喜悅,脫離取死的身體,但還沒有到達所盼望的聖潔與信心程度,更不必因遺棄的教義而驚懼,因為慈悲憐憫的神已經應許,將殘的燈火祂不吹滅,壓傷的蘆葦祂不折斷。但是有些人忽視神,藐視救主耶穌基督,沉緬於今生的思慮、肉體的快樂,他們如果還沒有誠心歸向神,就應該害怕遺棄的教義。

第十七條

我們既然是從聖經來判斷神的旨意,而聖經說信徒的兒女不是因為他們的本性而聖潔,而是因為他們與父母一同承受恩典之約而聖潔,所以如果神按著祂的美意,將敬虔父母的子女還在嬰孩時期就接他們離世,父母應當確定他們的子女是蒙揀選的、是得救的,不須懷疑。

第十八條

神的揀選顯出祂的恩典寬大,神的遺棄顯出祂的公義嚴厲,如果有人對此心懷不平,我們要按照使徒保羅所說的回答他︰「你這個人哪!你是誰,竟敢向神強嘴呢?」(羅九20)又引用主耶穌所說的︰「我的東西難道不可隨我的意思用嗎?」(太廿15)我們景仰這樣的奧祕無比神聖,所以用使徒保羅的話表達我們的驚嘆︰「深哉!神豐富的智慧和知識。他的判斷何其難測!他的蹤跡何其難尋!誰知道主的心,誰作過他的謀士呢?誰是先給了他,使他後來償還呢?因為萬有都是本於他,依靠他,歸於他。願榮耀歸給他,直到永遠。阿們!」(羅十一33-36)

本次總會既然說明了真實的「揀選與遺棄」教義,就反對下列錯誤教導︰

錯誤教導之一
神的旨意是拯救那些「會相信、會持守(persevere)信仰、會憑信順服」的人。這是「神揀選人得救之元旨」的全部內容;聖經對這元旨沒有別的啟示。
反對理由
這種說法顯然違反聖經。聖經不但宣告「神要拯救那些會相信的人」,更宣告「神從萬古之先就揀選某些特定的人,使他們超過別人,到了時候就要賜給他們在基督裡的信心,使他們在基督裡能夠持守(persevere)」,如經上所記︰「你從世上賜給我的人,我已將你的名顯明與他們」(約十七6);「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徒十三48);「就如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使我們在他面前成為聖潔,無有瑕疵」(弗一4)。

錯誤教導之二
神有許多種不同的揀選︰有些是一般的揀選(general election)、沒有特定對象(indefinite),有些是特別的揀選(particular election)、有特定對象(definite);而即使是後者(有特定對象),又還可以分成「不完全的揀選」(incomplete election)和「完全的揀選」(complete election)。所謂「不完全的揀選」,是指「神對這個特定對象,也還沒有完全決定要不要一直揀選他到底」,這種揀選有條件、可反悔。所謂「完全的揀選」,則指「神對這個特定對象,已經決定要一直揀選他到底了」,這種揀選不講條件、不會反悔。換句話說,有一種「使人相信的揀選」(election unto faith),有一種「使人得救的揀選」(election unto salvation)。神可以只揀選一個人使他有信心、被稱義,但還沒有完全決定要揀選他得救。
反對理由
神的救恩其實是一連串榮耀的作為,環環相扣,好像一條金鏈,如羅馬書八章30節所記:「預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人不看聖經,憑空想像,才會搞出這麼多種揀選,敗壞揀選的教義,扯斷救恩的金鏈。

錯誤教導之三
聖經講揀選時,提到神的「美意」與「安排」,但這美意與安排並不是神揀選這人、遺棄那人,而是神從各種可能條件(包括律法的功效),或各種事物規則中,揀選「信心的舉動」(act of faith)。這種信心的舉動原本不配得賞、不能邀功,帶來的順服也不完全,但神規定以這種信心舉動作為得救的條件,願意按著祂的恩典把這些不完全的順服看成完全,算這種不完全的順服配得永生賞賜。
反對理由
這種錯誤教導有害無益,使神的美意與基督的功勞變得一文不值,又用不實的問題引人離開稱義的真理(靠恩稱義)、聖經的純全。如果這種教導正確,那麼保羅在提摩太後書一章9節所說「神救了我們,以聖召召我們,不是按我們的行為,乃是按他的旨意和恩典。這恩典是萬古之先,在基督耶穌裡賜給我們的」就錯了。

錯誤教導之四
人要符合某些條件才能蒙「得信心的揀選」,而這些條件已經事先講明,就是人應該善用天然的光(light of nature)、敬虔、謙卑、溫柔,使自己適合承受永生,彷彿是依靠這些美德被揀選。
反對理由
這很像伯拉糾(Pelagius)的教導,不符使徒的教義,因為保羅說︰「我們從前也都在他們中間,放縱肉體的私慾,隨著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為可怒之子,和別人一樣。然而神既有豐富的憐憫,因他愛我們的大愛,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他又叫我們與基督耶穌一同復活,一同坐在天上,要將他極豐富的恩典,就是他在基督耶穌裡向我們所施的恩慈,顯明給後來的世代看。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弗二3-9)。

錯誤教導之五
當神預見一個人開始相信、聖潔、敬虔,或是持續地相信、聖潔、敬虔一段時間,神就會揀選他,但神還沒有完全決定,要不要一直揀選他到底;這稱為「不完全的揀選」。當神預見一個人一直相信、歸正、聖潔、敬虔,持守到底,就會決定一直揀選他到底;這稱為「完全的揀選」。從恩典和福音的角度來看,一個人會因為持續地相信、歸正、聖潔、敬虔,持守到底,而比較配蒙揀選;所以「持續相信、因信順服、聖潔、敬虔,持守到底」,並不是揀選的結果,而是揀選的條件。神已經事先聲明,人要履行這些條件才會永蒙揀選,得榮耀。那些蒙神完全揀選到底的人,都是神所預見會履行這些條件的人。這些條件是人蒙揀選的原因,人如果沒有履行這些條件,就不會永蒙揀選,得榮耀。
反對理由
這牴觸整本聖經的教導。聖經不斷教導「揀選不是因為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或類似的觀念。「神揀選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羅九11),「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徒十三48),「就如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使我們在他面前成為聖潔」(弗一4),「不是你們揀選了我,是我揀選了你們」(約十五16),「既是出於恩典,就不在乎行為」(羅十一6),「不是我們愛神,乃是神愛我們,差他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這就是愛了」(約壹四10)。

錯誤教導之六
不是每一個「使人得救的揀選」都不會改變。不管神曾經頒佈什麼元旨,有些選民仍可能滅亡,而且也真的滅亡了。
反對理由
這種教導把神說成是會改變的神,這是很嚴重的錯誤。神堅定不移的揀選,是蒙揀選之敬虔人的安慰,這種揀選一旦被說成是會改變的,他們就得不著安慰了。這種教導也不符聖經,因為聖經說:(一)選民不可能偏離正道:「因為假基督、假先知將要起來,顯大神蹟、大奇事,倘若能行,連選民也就迷惑了」(太廿四24);(二)基督不會失去天父賜給祂的人:「差我來者的意思就是:他所賜給我的,叫我一個也不失落」(約六39);(三)神也榮耀那些祂所預定、呼召、稱義的人:「預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羅八30)。

錯誤教導之七
如果有人永蒙揀選得榮耀,這揀選在今生是沒有效果的,無從知道、也無法確定的;除非在可以改變、不確定的條件下,才能確定。
反對理由
這種教導說什麼「不確定的確定」,已經夠荒謬了,更何況聖徒的經歷也不是這樣,因為他們既知道自己蒙揀選,就與使徒一同快樂,讚美神這恩典(參以弗所書第一章)。基督也吩咐他們要因名字記載在天上,而與祂的門徒一同歡喜:「要因你們的名記錄在天上歡喜」(路十20)。他們也因為知道自己蒙揀選,所以能抵擋魔鬼的火箭,說「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羅八33)。

錯誤教導之八
神僅憑祂公義的旨意,既沒有決定讓任何人陷在亞當的墮落裡,一同在罪中、一同被定罪;也沒有遺棄任何人使他得不到恩典,以致沒有信心,無法歸正。
反對理由
因為神的元旨非常確定︰「神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羅九18),「因為天國的奧秘,只叫你們知道,不叫別人知道」(太十三11),「父啊,天地的主,我感謝你!因為你將這些事向聰明通達人就藏起來,向嬰孩就顯出來」(太十一25-26)。

錯誤教導之九
神為何讓福音傳給甲,沒有傳給乙?原因不完全是神的美意,而是因為甲比乙更好、更配得這恩典。
反對理由
摩西反對這種說法,所以對以色列說︰「看哪!天和天上的天,地和地上所有的,都屬耶和華——你的神。耶和華但喜悅你的列祖,愛他們,從萬民中揀選他們的後裔,就是你們,像今日一樣」(申十14-15);基督也說︰「哥拉汛哪,你有禍了!伯賽大啊,你有禍了!因為在你們中間所行的異能,若行在推羅、西頓,他們早已披麻蒙灰悔改了」(太十一21)。

第二項教義 論基督的死,和人藉此所得的救贖

第一條

神不但是無限慈愛,神也是無限公義。神無比尊嚴,我們犯罪干犯了祂,按照神的公義,這罪必須受刑罰,正如聖經所啟示的;不但現在受刑罰,也要永遠受刑罰;不但身體受刑罰,靈魂也要受刑罰;除非神的公義得到滿足,否則我們不能逃脫這刑罰。

第二條

所以既然我們自己這個人不能滿足神的公義,也不能救自己脫離神的忿怒,神就樂意賜下祂的獨生子作我們的中保,使祂成為罪,為我們成了咒詛,又代替我們受咒詛,好使祂替我們滿足神的公義。神這樣做是出於祂無限的憐憫。

第三條

神的兒子受死,這是惟一的贖罪祭,也是最完全的贖罪祭,惟有這樣才能滿足神的公義,也最能滿足神的公義;這贖罪祭有無限的價值,足以補償全世界的罪,而且綽綽有餘。

第四條

基督受死具有無限的價值與尊嚴,理由如下:(一)這位受死的基督不但是一個完全聖潔而真實的人,更是神的獨生子,祂的本質與聖父、聖靈同樣永恆而無限;無論是誰,都必須具備這樣的本質,才有資格作我們的救主;(二)我們犯罪,當受神的忿怒與咒詛,而基督受死,為我們擔當了這一切。

第五條

除此之外,神的福音還應許:任何人如果相信這位為我們釘在十字架上的基督,就不至滅亡,反得永生。我們應該向萬國萬民宣告傳揚這應許,不作區分、沒有差別,並且吩咐他們悔改、信主,因為神樂意讓他們領受福音。

第六條

神用這福音呼召人,儘管許多人並不悔改,也不相信基督,以致他們滅亡,但這不是因為基督在十字架上所獻的祭有任何的缺點,或是還不夠,而是要完全怪他們自己。

第七條

但那些真實相信的人,就因基督受死而得救,脫離罪惡,不致滅亡;這完全是因為神從萬古之先,就在基督裡賜給他們恩典,他們才能得到這好處,他們自己並沒有任何功勞。

第八條

父神憑祂的至高主權,以祂的無比恩典,定意安排了下面幾件事:(一)祂寶貴的愛子受死,能使人得生命、蒙拯救,這受死的功效要臨到所有選民,好把稱義所需的信心惟獨賜給選民,且白白賜給選民,使他們必定得救;(二)換句話說,神的旨意是叫基督在十字架上流血,證實神所應許的新約,並從各民、各族、各國中救贖那些神從萬古之先就揀選以致得救的人,就是聖父所賜給祂的那些人;只有那些蒙揀選的人被救贖,而且這救贖必然有果效──這些人必然回應神的呼召以致得救;(三)神要賜給他們信心,這信心,連同其他聖靈所賜使人得救的恩典,都是基督用受死的代價買來給他們的;(四)神要除掉他們一切的罪,包括罪性與罪行,包括信主前犯的罪與信主後犯的罪;(五)神既是信實的,要保守他們到底,最後就會讓他們無瑕無疵地在神面前享受永遠的榮耀。

第九條

神這樣定意,是出於祂對選民永遠的愛。神從創立世界到今天,一直都在以大能成全這心意,儘管陰間的權柄要攔阻神的心意成全,也無法得逞,神還要一直繼續成全祂的心意,所以選民會在適當的時候合而為一,而且任何時候都會有信徒組成教會,這樣的教會根基是建立在基督的寶血上,並且持續堅定愛主,忠心服事主;教會是新婦,主是新郎,在十字架上為新婦捨命,教會要稱頌讚美祂,從今世直到永遠。

本次總會既然說明了有關「救贖」的真實教義,就反對下列錯誤教導︰
錯誤教導之一
父神已經預定祂的兒子要死在十字架上,但是父神沒有明確頒佈特定的元旨,表示祂要拯救任何人;即使基督受死成全救贖,但實際上從來沒有施行在任何人身上,基督受死仍可能使他配成為世人的需要、世人的益處、與世人的價值,而且在各方面都完整如常、完美無缺。
反對理由
這種教導近於藐視父神的智慧與耶穌的功勞,並且違反聖經,因為耶穌曾說︰「我為羊捨命…我也認識他們」(約十15、27)。先知以賽亞論到救主也說︰「耶和華以他為贖罪祭。他必看見後裔,並且延長年日,耶和華所喜悅的事,必在他手中亨通」(賽五十三10)。最後,我們相信大公基督教會,而這教導違反大公基督教會所依據的信條。

錯誤教導之二
基督受死不是為了要藉著他的血憑恩堅立新約,而只是要讓父神按著祂所喜悅的,可以有權與人建立這樣的新約,或藉恩典、或憑行為。
反對理由
這教導違反聖經,因為聖經教導說,基督已成為更美之約的中保,這更美之約就是新約,也是遺命,只要立約者死了,這約就生效。「耶穌就作了更美之約的中保」(來七22),「為此,他作了新約的中保,既然受死贖了人在前約之時所犯的罪過,便叫蒙召之人得著所應許永遠的產業」(來九15),「因為人死了,遺命才有效力」(來九17)。

錯誤教導之三
基督的補罪(satisfication)並沒有使祂有資格為任何人成全救恩本身,也沒有使祂有資格為人成全信心,使人因這信心真實得到基督補罪的功效,以致得救。基督的補罪,只讓祂有資格使父神有權、或有意再次與人相交,並讓父神按祂所喜悅的制定新的條件;不過人是否能順服這些條件,要看人的自由意志,以致結果可能沒有人能履行這條件,或是每個人都能履行這條件。
反對理由
這種教導太輕視基督的受死,不承認基督因受死得到極重要的果效與益處。這是伯拉糾主義(Pelagianism)錯誤從地獄復出。

錯誤教導之四
基督受死,在人與神之間作居間和解(mediation)的工作,因此父神與人立恩典的新約,但這約並不在於「我們因信接受基督的功勞,在神面前稱義而得救」,而是在於「神不再要求人能憑信完全順服,而是把我們不完全的信心和順服看成是完全順服律法,並且神按著祂的恩典認定這種不完全的信心和順服配得永生的賞賜」。
反對理由
這違反聖經所說︰「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羅三24-25)。這種教導和可惡的蘇西尼派(Socinianism)一樣,都在宣揚一種在神面前稱義的奇怪新法,不符全體教會的共識。

錯誤教導之五
每個人都被神接納,與神和好,進入恩典之約,所以沒有人應該因為原罪而被定罪,所以每個人都不被定罪,脫離原罪,不再有罪。
反對理由
這種教導與聖經衝突。聖經說︰我們「本為可怒之子」(弗二3)。

錯誤教導之六
有人特意區分「配得」(merit)與「支取」(appropriate),以致有人如果粗心大意,經驗不足,就可能以為「就神而言,神已經決定要把基督受死帶來的益處,一律平等地施行在每個人身上」;至於有人罪得赦免得永生,有人則否,原因在於「他們自己的自由意志。恩典是每個人都有的,毫無例外,但需要這自由意志與恩典連在一起,才能有果效,使人得救」,而不在於「神有特殊的憐憫與恩典,以大能運行在他們心中,以致他們比別人更能支取這恩典」。
反對理由
這種教導是假裝好意提出這樣的區別,其實是企圖將伯拉糾主義錯誤教導的毒素放在人們心中。

錯誤教導之七
神愛某些人到了頂點,揀選他們得永生;基督不能、不需要、也沒有為他們死,因為他們不需要基督的死。
反對理由
這種教導違反使徒保羅所說︰「基督愛我,為我捨己」(加二20)、「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有神稱他們為義了。誰能定他們的罪呢?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羅八33-34),就是「已經為他們死了」;也違反救主所說︰「我為羊捨命」(約十15)、「你們要彼此相愛,像我愛你們一樣,這就是我的命令。人為朋友捨命,人的愛心沒有比這個大的」(約十五12-13)。

第三與第四項教義 論人的敗壞、歸正(conversion),和歸正方法

第一條

人原是照神的形像造的,他的悟性能使他真正認識創造他的主,和屬靈的事物,而且這種認識能使他得救。他的心思與意志正直,情感純正,全人聖潔。但他因受魔鬼的煽動背叛了神,又誤用了自己意志的自由,喪失了這些優美的恩典,就反使自己陷入可怕的的光景:心眼盲目、黑暗虛空、判斷錯謬,心思意志邪惡、叛逆、頑梗,情感雜亂。

第二條

人墮落後就按自己的形像生兒育女。敗壞的族類生出敗壞的子孫。所以每個亞當的後裔,除了基督之外,都從他們的始祖承受了敗壞。古時伯拉糾主義說這敗壞是由於模效,但其實是由於邪惡本性的遺傳。

第三條

因此每個人都生在罪中,本為可怒之子,不能行任何善事使自己得救,傾向邪惡,死在罪中,也被罪捆綁:如果沒有聖靈重生的恩典,他們就既不能歸向神,也不願歸向神;既不能改造自己本性的敗壞,也不想改造。

第四條

然而,人墮落之後,天然之光在他裡面還留下一點微弱餘輝,使他還能稍微認識神、認識自然界事物,分辨善惡,關心人性美德、社會秩序,留意維持外表行為的規矩。但是如果要認識神到得救、歸正的地步,這天然之光就太微弱了,不足以擔此重任,以致即使在自然界和公共事務上,他們也不能善用這天然之光。更何況其實人用各種辦法全力污染這光,用不義抵擋這光,以致他在神面前沒有任何脫罪的藉口。

第五條

我們要用同樣的精神來看神藉摩西之手賜給祂選民猶太人的十誡。雖然律法顯明人的罪何等重大,使人更加知罪,但是它既沒有指明救法,也沒有賜人力量脫離罪惡的苦境;肉體既因軟弱有所不能行,就使犯罪者落在咒詛之下。人不能靠十誡得救。

第六條

因此,那天然之光和律法所不能行的事,神就藉聖靈的運行說話行事,成就了和平:這就是彌賽亞的福音,神樂意用這福音拯救一切相信的人,不論這人是在舊約之下或新約之下。

第七條

在舊約時,神這旨意的奧秘只向少數人顯明:在新約時,祂將自己啟示給許多人,不分種族,沒有區別。神這樣安排,不是因為這民族比那民族更優越,也不是因為這民族比那民族更善用天然之光,而是完全因為神以至高主權所定的美意,和那我們原本不配領受的愛。因此那些人雖然不配、卻得到過於所當得、又如此偉大恩慈祝福的人,應當存謙卑感恩的心,與使徒一同敬愛神,而不要心存好奇,窺探神審判別人(就是未蒙恩典之人)的嚴厲和公義。

第八條

凡蒙福音所召的人,都是真實被召的;因為神在聖經中已經非常真誠地宣告怎樣可以蒙祂悅納,就是一切蒙召的人都接受邀請。此外,祂還認真應許,將永生和安息賜給凡來到祂面前、相信祂的人。

第九條

那些蒙福音呼召的人,如果拒絕來到神面前,不願悔改歸主,那麼錯不在福音,不在福音中的基督,也不在那位用福音呼召人、賜給他們諸般恩典的神,而在他們自己。他們有些人當福音的呼召臨到時,雖然自己靈魂的處境十分危險,卻仍拒絕生命之道;又有些人雖然接受這道,但不持久,他們只是暫時相信、當下歡喜,很快就失去信心而跌倒;還有些人用各樣的思慮煩擾和今生享樂,把這道的種子給擠住了,不能結實。這是我們的救主在撒種的比喻中教導的(太十三章)。

第十條

雖然也有人蒙福音呼召就順服、悔改、歸主,但是我們不應該以為這是因為他們善用自由意志,所以比別人高明(這種驕傲的思想是伯拉糾主義異端堅持的教導,因為他們認為每個人都同樣蒙受足以信而歸主的恩典;但有些人沒有信,而他們信了,這就顯示他們比別人高明)。人會順服福音的呼召,悔改歸主,完全是神的作為,因為神從萬古之先,就在基督裡揀選屬祂的人,又及時而有效地呼召他們,使他們信而悔改,拯救他們脫離黑暗的權勢,把他們遷到祂愛子的國裡,使他們可以宣揚那召他們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不以自己誇口,而是指著主誇口,如使徒在各處的見證。

第十一條

但是當神成就祂對選民的美意,或說使他們內心真正歸主時,神不但使他們經由外界管道聽到福音,使他們內心被聖靈大大光照,可以明白神屬靈的事;神更以聖靈的大能使人重生,充滿人的內心,使封閉的心敞開、剛硬的心軟化,未受割禮的心受割禮,已死的意志活過來,成為新造;又脫離過去的邪惡、悖逆、倔強,成為善良、順服、溫柔;並使它發揮功用,堅強有力,以致如樹一般結出果子,表現出好行為。

第十二條

這就是聖經最強調的重生,並稱之為新造,認為這是死裡復活,是神使我們裡面活過來,而且我們不用幫神完成這件事。這決不是單由外界管道傳福音,或單憑道德勸勉就能完成的,也不是神做完祂的部分之後,還要看人的能力能否使他自己重生歸主;這顯然是超自然的工作,極有能力,極為奧秘,令人極其驚喜,無法述說;其功效不亞於創造與復活,正如行這事的神所默示的聖經宣告的;所以每個心中蒙神這樣奇妙動工的人都確定重生了,神這樣動工絕對真實而有效,這人真正確實相信了。因此,這更新的意志不但被神發動、受神影響,也因為受神影響以致可以自己運作了。因此人自己說他因為蒙神恩典以致相信悔改,也不算錯。

第十三條

神這種動工的方式,信徒今生不能完全領悟。雖然如此,他們只要知道、經歷到自己是蒙神如此施恩,才能真心相信、愛主,也就夠了。

第十四條

因此,我們應該認為信心是神的恩賜,但這不是說「神賜人信心,但人可以憑自己的好惡來決定是否接受」,而是說「神真的賜人信心,不但將信心擺在人面前,也放到人裡面」;這甚至也不是說「神將相信的能力賜給人,然後期待人會運用自己的自由意志,同意接受得救的條件,以致真正相信基督」,而是說「那使人立志行事,甚至在眾人裡面行做萬事的主,不但使人有相信的意志,也有相信的行動」。

第十五條

神沒有義務要將這恩典賜給任何人,因為人沒有先給祂,憑什麼要祂償還?人除了罪惡和虛偽之外,還有什麼?因此,領受神這恩典的人應當永遠感恩、永遠稱謝。那些不領受這恩典的人,或是「完全不重視這些屬靈的恩典,滿足於自己的現況」,或是「不知道自己的危險,虛浮不實,自以為有,以此誇口,其實根本沒有」。至於那些外表承認信仰、生活正常的人,我們必須遵照使徒的榜樣,當我們提到他們的時候要用最大的善意,判斷他們的時候要用最有利於他們的觀點,因為我們不知道人內心深處的隱秘。至於其他尚未蒙福音呼召的人,我們的責任就是為他們向神禱告,因為祂是使無變有的神。但是我們絕對不可用高傲的態度對待他們,好像我們與別人不同是我們自己的功勞似的。

第十六條

但人並未因為墮落,就成為一個沒有悟性與意志的受造者。罪雖然充滿全人類,但並未使人失去人性,而是使人敗壞,靈裡死亡;所以這重生的恩典並沒有把人看成是毫無知覺的木石,人的意志與其各種特質都沒有被剝奪,也沒有受強壓,而是在靈裡蒙復甦、得醫治、被改正,同時被神甜蜜的大能折服,以致過去是悖逆得勝、肉體抵擋,現在則是順服開始掌權,真心誠意,沒有勉強。我們的意志要恢復到這個地步,才算是真正得到屬靈的自由。除非主在我們裡面動工,人不能指望靠自己的自由意志脫離墮落的敗壞,恢復起初的光景,因為可稱頌的主才是一切良善的源頭,而人類當初從無罪的狀態陷入敗壞,就是因為濫用自己的自由意志。

第十七條

神無所不能,並以這大能行做萬事,使我們今世的肉身生命得以長久,並蒙堅固,但這並不代表神不使用方法(means),反而顯示神必須使用方法,因為神以祂無限的恩慈與善良決定,用這些方法發揮祂的影響。所以,前面說神以超自然的方法動工,使我們重生,這也決不表示神不使用福音,或是認為福音無用,而是以祂至高的智慧命定福音作重生的種子、心靈的糧食。因此,眾使徒以及之後的眾教師怎樣敬虔教導神這項恩典,使神得榮耀,使一切自高的降卑,卻又同時留意福音中的神聖誡命,用聖經、聖禮、和懲戒(discipline)保守自己;照樣,即使是今天的教會,無論在教導人或受教導時,神按著祂的美意緊密相連的,我們都決不可以將它們分開,否則就是試探神;我們既然是藉著遵守誡命支取神的恩典,所以我們愈甘心樂意履行責任,通常神這祝福就愈直接運行彰顯在我們裡面;願一切救恩方法和果效的榮耀都歸給神,直到永遠,阿們。

本次總會既然說明了有關「人的敗壞、歸正,和歸正方法」的真實教義,就反對下列錯誤教導︰

錯誤教導之一
不應該說原罪本身就足以定罪全體人類,或足以使全體人類當受今世與永遠的刑罰。
反對理由
這與使徒保羅的教導相反︰「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五12),「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羅五16),「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

錯誤教導之二
人起初受造時,屬靈的恩典或美好的品格與德行,如善良、聖潔、公義等,都不可能屬於人的意志,所以當人墮落時,這些也不可能與人分離。
反對理由
使徒保羅在以弗所書四章24節說:神的形像在於仁義、聖潔。這些當然屬於意志,所以這教導與保羅的描述衝突。

錯誤教導之三
當人在屬靈上死亡時,屬靈的恩典並沒有離開人的意志,因為意志本身一直沒有敗壞,只是受限於悟性昏暗,情感失調,以致不能完全發揮功能而已;一旦脫離這些限制,意志就可以按照它原來的能力運行──即當各樣的良善擺在人面前時,人的意志本身就可以決定、選擇各樣的良善,或是不決定、不選擇各樣的良善。
反對理由
這是人的發明,也是錯誤的教導,企圖高舉自由意志的能力,違反先知的宣告︰「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耶十七9),和保羅的宣告︰「我們從前也都在他們中間,放縱肉體的私慾,隨著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弗二3)。

錯誤教導之四
未重生之人並沒有真正死在罪中、沒有完全死在罪中,也沒有完全失去按照屬靈原則行善的能力,而還能飢渴慕義,追求生命,而且能按照神所喜悅的,以憂傷痛悔的心為祭物向神獻上。
反對理由
這違反聖經清楚的見證:「你們死在過犯罪惡之中」、「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弗二1、5),「人終日所思想的盡都是惡」(創六5),「人從小時心裡懷著惡念」(創八21)。而且,只有重生的人和神稱為有福的人,才會渴慕脫離罪惡的愁苦、尋求生命,以痛悔的心為祭物向神獻上。「神啊!求你為我造清潔的心,使我裡面重新有正直的靈」(詩五十一10),「那時,你必喜愛公義的祭和燔祭,並全牲的燔祭;那時,人必將公牛獻在你壇上」(詩五十一19),「飢渴慕義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得飽足」(太五6)。

錯誤教導之五
敗壞的屬血氣之人,能善用普通恩典(common grace,人可以藉它了解天然之光)、或人墮落後仍殘留在他裡面的恩典到一個地步,他們能夠因為善用恩典,而逐漸得到更大的恩典,就是福音的恩典,或得救的恩典,以致得救。這樣看來,神既然將歸正的必經方法充分而有效地施行在每個人身上,所以在神這方面,祂表明願意將基督啟示給每個人。
反對理由
歷世歷代聖徒的經驗和聖經都證明,這種說法不是事實。「他將他的道指示雅各,將他的律例典章指示以色列。別國他都沒有這樣待過;至於他的典章,他們向來沒有知道」(詩一四七19-20),「他在從前的世代,任憑萬國各行其道」(徒十四16),「聖靈既然禁止他們(保羅和他的同工)在亞西亞講道,他們就經過弗呂家,加拉太一帶地方。到了每西亞的邊界,他們想要往庇推尼去,耶穌的靈卻不許」(徒十六6-7)。

錯誤教導之六
我們起初歸主,被稱為信徒,都是藉著信心。但當人真正歸主時,神並沒有把新的性情、能力或恩賜放在人的意志裡;因此,信心並不是由神而來的性情或恩賜,而只是人的作為。當我們談論信心時,除非我們是在講使我們得信心的能力,否則我們不可以稱信心為恩賜。
反對理由
這與聖經相反,因為聖經說,神將信心、順服、愛心等新的性情放到我們的心裡︰「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耶卅一33),「我要將水澆灌口渴的人,將河澆灌乾旱之地,我要將我的靈澆灌你的後裔,將我的福澆灌你的子孫」(賽四四3),「因為所賜給我們的聖靈,將神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裡」(羅五5)。這也與教會一貫的做法相反,就是用先知的話禱告︰「求你使我回轉,我便回轉」(耶卅一18)。

錯誤教導之七 
1. 我們藉以歸主的恩典只不過是一種溫和的勸勉。有人這樣解釋:這是當人歸主時,神最高尚、最符合人性的動工方式,主要的精神在於勸勉。
2.  這種勸勉的恩典,就足以使屬血氣的人變為屬靈的人,沒有什麼理由能說,單憑這種勸勉的恩典行不通。 
3. 非靠這種勸勉的方法,否則神真的也不能讓人的意志同意。 
4. 神的工作勝過撒但的工作,其能力在於神應許的好處是永遠的,而撒但應許的好處只不過是暫時的。
反對理由
這完全是伯拉糾主義的思想,與整本聖經衝突,此外,聖經還在以西結書告訴我們,聖靈在人歸主時還有一種更有力、更神聖的動工方式︰「我也要賜給你們一個新心,將新靈放在你們裡面。又從你們的肉體中除掉石心,賜給你們肉心」(結卅六26)。

錯誤教導之八 
1. 神在使人重生時,並沒有用祂無所不能的力量,強而有力、萬無一失地折服人的意志,使人信而歸主。 
2. 神用來使人歸主的一切恩典都運行完畢之後,即使神計畫且定意要人重生,人還是可以抵擋神與聖靈。 
3. 人確實常常抵抗神,以致完全拒絕重生。所以一個人得重生與否,還是在於人的能力。
反對理由
這種說法無異於否認神的恩典在我們歸正時有效,又使全能神的工作聽命於人的意志,與使徒的教導相反︰「知道他向我們這信的人所顯的能力,是何等浩大」(弗一19),「又用大能成就你們一切所羨慕的良善」(帖後一11),「神的神能已將一切關乎生命和虔敬的事賜給我們」(彼後一3)。

錯誤教導之九 
1. 恩典與自由意志都是一部分的原因,二者加起來才使人開始歸正。 
2. 在動工的次序上,恩典在意志之後,即神並未有效地幫助人的意志歸主,直到人的意志開始行動、決定歸主,神才有效地幫助人的意志歸主。
反對理由
古代教會很早以前就定罪伯拉糾主義這種教導,根據是使徒保羅的話︰「據此看來,這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只在乎發憐憫的神」(羅九16),「使你與人不同的是誰呢?你有什麼不是領受的呢」(林前四7),「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們心裡運行,為要成就它的美意」(腓二13)。

第五項教義 聖徒永蒙保守(Perseverance of the Saints)

第一條

凡是神按照祂的安排呼召,與祂的兒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相交、又蒙聖靈重生的人,神也拯救他們脫離今世罪惡的轄制與奴役;不過他們只要還在世上,就還沒有完全脫離罪身和肉體的軟弱。

第二條

因此,罪會因軟弱而每天出現,所以即使聖徒最好的善行也都會有污點附著;這會使他們時常在神面前謙卑、飛奔到釘十架的基督那裡祈求護庇、更多用禱告的靈治死肉體、操練聖潔敬虔,並向著完全的標竿直跑,直到至終脫離這取死的身體,與神的羔羊在天上一同作王。

第三條

因為仍有罪殘留在人裡面,加上罪惡與世界的引誘,以致人雖然歸主,但是如果只靠自己的力量,就不能持守在恩典中。但神是信實的,祂既賜恩,就因憐憫而堅固他們,以大能保守(preserve)他們在恩典中,直到末了。

第四條

雖然肉體的軟弱不能勝過神的大能,神能堅定保守真信徒在恩典中,但是人歸主之後,並不是一直被神的靈影響而行事,有時在特殊情況下犯罪,離開神恩典的引導,受肉體私慾引誘而順從;因此,他們必須持續儆醒禱告,免得入了迷惑。他們如果忽略這些事,不但可能會被撒但、世界與肉體誘入可怕的大罪,神更有時候會按著祂的公義,真的讓他們陷入這些大罪。大衛、彼得和聖經中其他聖徒陷入罪中固然可悲,但也說明了這事。

第五條

不過他們犯下如此大罪,大大觸犯神,這是極重的罪(孽),使聖靈擔憂,也使他們不能發揮信心,嚴重傷害自己的良心,有時覺得失去神的恩典;但這是暫時的,一旦他們認真悔改,歸回正道,天父的面光就會再照在他們身上。

第六條

但是神有豐盛的憐憫,即使祂自己的子民落入悲慘的光景,神揀選的旨意仍沒有改變,因此不會全然收回聖靈,使聖靈離開他們;也不會讓他們繼續墮落,以致喪失兒子名分的恩典,失去稱義的地位,或犯下至於死的罪;也不會讓他們完全被遺棄,陷入永遠的滅亡中。

第七條

因為首先,他們這樣墮落時,祂仍然保守他們裡面那不能朽壞的重生種子,使這種子不致消失,或完全喪失;其次,神必然會藉著祂的道和祂的靈有效地動工,更新他們到一個地步,使他們悔改,真心按著神的意思為罪憂傷,也使他們靠中保之血求神赦罪,也真蒙神赦罪,再次經歷神的眷愛,與神和好,並憑信仰望愛慕祂的憐憫,而且從此以後更加殷勤,恐懼戰兢做成自己得救的工夫。

第八條

這樣看來,他們能夠沒有完全失去信心,從恩典中墮落,也沒有繼續背道,至終滅亡,並不在於他們自己的功德或力量,而在於神白白的憐憫。如果只從他們自己來看,他們不但可能滅亡,更是必然滅亡;但是從神來看,他們完全不可能滅亡,因為祂的旨意不能改變,祂的應許不能落空,祂選召的心意不能撤回,基督的功勞、代求與保守(preservation)不能失效,聖靈的印記也不能失效作廢。

第九條

真信徒按照他們信心的程度,可以得到、也確實得到「選民蒙保守得救,並且持守信心」的確據;因此就確知深信自己會一直是教會的真實成員,滿有生命,並且經歷罪得赦免,至終承受永生。

第十條

然而,這個確據並不是出於任何違反聖經、與聖經無關的獨特啟示,而是出於:(一)我們對神應許的信心。這應許是神為了安慰我們,而在祂話語中豐富啟示的;(二)聖靈的見證。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神的兒女(羅八16);(三)我們的切慕──以認真神聖的態度,切慕要一直保守自己存無虧的良心,行各樣的善事。如果神的選民失去這種堅實的安慰,不確知自己至終會得勝,又失去這種確定的憑據,沒把握自己能永遠得榮耀,就算比眾人更可憐。

第十一條

聖經更見證,信徒在今生一定會遇見各種屬肉體的疑惑,經過極大的試探,他們在這些掙扎中,未必能一直完全感覺到這種信仰的確據,也不覺得自己能一直持守下去。但是天父會賜諸般安慰,必不叫他們受試探過於他們所能受的,在受試探的時候,總要給他們開一條出路,叫他們能忍受得住(林前十13);並且再藉聖靈感動他們,安慰他們,使他們有持守的確據。

第十二條

然而,他們這種對持守的確定,決不使他們驕傲,他們的穩妥也不是屬肉體的;這種確定的態度反倒會使信徒謙卑、敬畏神如同兒女敬畏父母、真正虔誠、在各樣患難中忍耐、竭力禱告、在苦難中堅定不移,見證真理,確實以神為樂。所以,思想神這樣的恩典應該會成為認真持續感恩行善的動機,正如聖經的見證和眾聖徒的榜樣所表現的。

第十三條

那些背道的人如果回轉歸向神,持守的信心得以更新,這信心也不使人放蕩,忽略敬虔,反倒使他們更留心並更渴望遵行主命定的道路,使行在其中的人可以一直擁有持守的確據;萬一有人濫用天父的慈愛,神也會收回祂面上的榮光,使他們的良心受更痛苦的折磨,因為對屬神的人來說,瞻仰神面上的榮光比生命更寶貴,這榮光如果收回,就比死更痛苦。

第十四條

神怎樣樂意藉著傳揚福音在我們裡面開始這恩典的工作,祂也照樣藉聽道、讀經、默想、勸勉、警戒、應許,以及施行聖禮,保守這恩典的工作,並且使這工作繼續下去,直到完成。

第十五條

屬肉體的心思不能明白這個「聖徒持守」的教義,和這教義的確定性,但是神已經在聖經中多次啟示這個教義,好榮耀祂的名,安慰敬虔人的心;神也把這教義印在信徒心中。撒但痛恨這教義,世界也嘲笑它,無知之人、假冒為善之輩妄用它,異端反對它,但基督的新婦早已把它當成無價之寶,一直最寶愛它,不斷護衛它;而且神也定意要使教會繼續這樣做,一直到底,沒有任何計謀權勢勝過祂。願尊貴、榮耀歸給獨一的神,聖父、聖子與聖靈,直到永遠。阿們。

本次總會既然說明了「聖徒持守」的真實教義,就反對下列錯誤教導︰

錯誤教導之一
真信徒的持守並非揀選的結果,或神因基督受死而給真信徒的恩賜,而是新約的條件,這條件(如他們自己宣稱的)是人在神決定揀選他、稱他為義之前,人必須藉他的自由意志履行的。
反對理由
聖經見證這持守是出於揀選,也是因為基督受死、復活與代求而賜給選民的︰「惟有蒙揀選的人得著了,其餘的就成了頑梗不化的」(羅十一7),「神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捨了,豈不也把萬物和他一同白白的賜給我們嗎?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有神稱他們為義了。誰能定他們的罪呢?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而且從死裡復活,現今在神的右邊,也替我們祈求。誰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呢?」(羅八32-35)

錯誤教導之二
神確實賜給信徒充分的能力持守,並且一直隨時願意保守他們在祂裡面,但有一個條件,就是他要履行他的責任。但是即使儘管一切人 持守信心所需的東西都用盡了,一切神用來保守信心的東西也都用盡了,還總是要看人的意志喜不喜歡持守
反對理由
這種觀念是赤裸裸的伯拉糾主義,雖然使人自由,但是也使人奪去神的尊榮,違反絕大多數福音派認同的教義;後者使人沒有任何理由誇口,並且因為神這樣眷顧他們,就將一切的頌讚單單歸給神的恩典。這種觀念也與使徒保羅相反,因為他說︰「他也必堅固你們到底,叫你們在我們主耶穌基督的日子無可責備」(林前一8)。

錯誤教導之三
真信徒即使重生,不但仍可能落到失去稱義信心的地步,因此完全失去恩典與救恩,一直墮落到底;而且真的也常常這樣失去救恩,永遠滅亡。
反對理由
這種觀念使恩典、稱義、重生、基督持續的保守變得軟弱無能,違反使徒保羅清楚說的︰「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我們既靠著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他免去神的忿怒」(羅五8-9),也違反使徒約翰說的︰「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存在他心裡;他也不能犯罪,因他是由神生的」(約壹三9),更違反耶穌基督說的︰「我又賜給他們永生;他們永不滅亡,誰也不能從我手裡把他們奪去。我父把羊賜給我,他比萬有都大,誰也不能從我父手裡把他們奪去」(約十28-29)。

錯誤教導之四
真信徒即使重生,仍能犯「至於死的罪」,甚至抵擋聖靈。
反對理由
使徒約翰在約翰壹書五章16-17節剛說到有「至於死的罪」,不可為他們祈求之後,立刻在18節說︰「我們知道凡從神生的,必不犯罪(意思是上面說的那種罪),從神生的,必保守自己,那惡者也就無法害他」(約壹五18)。

錯誤教導之五
除非我們有特別的啟示,否則就不能確定今後這一生能持守
反對理由
因為這種教義使真信徒在今生失去真正的安慰,又引進天主教的懷疑到教會中,但是我們一直可以從聖經推論出這種確據,而且不是根據特殊的啟示,而是根據神兒女應有的表現,和神的應許。所以使徒保羅特別說︰「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這愛是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的」(羅八39),使徒約翰說︰「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裡面,神也住在他裡面。我們所以知道神住在我們裡面,是因他所賜給我們的聖靈」(約壹三24)。

錯誤教導之六
「有把握持守」的教義與「有把握得救」的教義之本質會使人怠惰,並且妨礙敬虔、良好道德、祈禱等敬虔操練;倒是「懷疑」值得稱許。
反對理由
這表示他們不知道神的恩典有何等的大能,聖靈住在聖徒裡面是何等的運行;也違反使徒約翰的教導,因為約翰壹書明說︰「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現在是神的兒女,將來如何,還未顯明;但我們知道,主若顯現,我們必要像他,因為必得見他的真體。凡向他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他潔淨一樣」(約壹三2-3)。此外,這也不符聖徒的榜樣,因為無論新約或舊約中的聖徒,他們雖然知道神保證他們會持守而得救,但是仍然恆切禱告,操揀敬虔。

錯誤教導之七
那些暫時相信之人的信心,就是稱義和得救的信心,不過只維持了很短的時間而已。
反對理由
基督在馬太福音十三章20節、路加福音八章13節,和其他地方親自講論這事,明顯提到暫時相信之人的信心,和真信徒的信心之間,除了維持的時間長短不同之外,還有三方面不同:(一)前者是種子落在土淺石頭地上,後者是種子落在好土裡;(二)前者無根,後者紮根穩固;(三)前者無果子,後者持續不斷結出各種數目的果子。

錯誤教導之八
一個人第一次重生之後又失落,還能再重生一次,甚至能常常重生,這並沒有什麼荒謬之處。
反對理由
這種教義否認我們藉以重生的種子是不能朽壞的,這違反使徒彼得的見證︰「你們蒙了重生,不是由於能壞的種子,乃是由於不能壞的種子」(彼前一23)。

錯誤教導之九
聖經從未提到基督禱告要信徒可以一直有信心,決不失敗。
反對理由
這與基督自己說的相反,因為基督說︰「我已經為你(西門)祈求,叫你不至於失了信心」(路廿二32);也與使徒約翰說的相反,因為約翰說基督不但為眾使徒祈求,也為那些因使徒的話而相信的人祈求說︰「聖父啊,求你因你所賜給我的名保守他們」(約十七11);又說︰「我不求你叫他們離開世界,只求你保守他們脫離那惡者,我不但為這些人祈求,也為那些因他們的話信我的人祈求」(約十七15、20)。

結論

關於引起爭議的比利時教會五條款,我們已經在前面提出最簡明扼要的聲明,闡釋其中的純正教義,並反駁錯誤的教導,這些錯誤教導已經困擾教會很久了。本次總會判定,這個教義源自聖經,又與改革宗教會信條一致。因此可以清楚看見,有些人所行至屬不當,已經違犯一切真理、公平與愛心,企圖公開教唆以下諸點︰

「改革宗教會關於預定的教義,以及附帶的各點,由其本質和必然的走向看來,會誘使人心偏離一切敬虔和信仰;是由肉體與魔鬼手中的麻醉劑、撒但堅固的營壘,在裡面埋伏,要攻擊眾人,傷害多人,用失望與穩妥的火箭打擊多人致死。這教義使神成為罪惡、不公、暴虐與假冒的始作俑者。這教義其實是竄改斯多噶派(Stoicism)、摩尼教(Manicheism)、放縱派(Libertinism)、混合派(Turcism)之後的組合。這教義使人的肉體覺得穩妥,因為這教義勸人說沒有任何事可以攔阻選民得救,讓他們任意而行;因此,他們可以犯各樣恐怖的大罪而不懼怕;至於被遺棄之人,即使真正行出各項聖徒的作為,他們的順服也絲毫無法使他們得救;這教義還說,神以祂專斷的旨意,還沒有看到任何罪,就已經預定世人大多數要永遠滅亡,而且神創造他們就是為了這個目的;揀選怎樣是信心與善行之源,照樣遺棄是不信與邪惡之因,許多信徒的子女雖然無罪,仍從母親懷中被奪去,被殘暴地拋到地獄裡;所以教會在他們受浸時為他們禱告,對他們毫無益處。」

還有許多其他類似的事,改革宗教會不但不承認,反而全心憎惡。

因此,本次總會奉主的名召聚一切求告救主耶穌基督之名的人,判斷改革宗教會的信仰。我們的判斷並非根據湧自各方的毀謗,也不是根據幾位古今的教師所發表的個人意見,這些資料往往出自不實的引述,或牽強附會,而與他們原意不合。我們乃是根據教會本身公開的告白,並根據正統信仰的聲明,並經由總會全體會員一致同意確認。此外,本次總會也鄭重警告毀謗者,要想到他們對這麼多教會的信徒作假見證,傷害軟弱弟兄的良心,又竭力使真信徒們受懷疑,會有神可怕的刑罰在等候他們。

最後,本次總會勸勉基督福音中的眾弟兄,無論在大學,或是在教會,在面對這教義時要敬虔真誠;無論是講論或著述,都要引向榮耀神的名、使信徒過聖潔的生活、並且安慰在患難中的人;又要根據信仰的類比(analogy of faith),用聖經來規範他們──不但規範他們的情感,也規範他們的言語,避免一切模糊聖經原意的語彙,也不要成為傲慢的詭辯者無情猛攻,甚至毀謗改革宗教會教義的把柄。

願神的兒子,坐在天父右邊的主耶穌基督,賜下諸般恩賜給人,用真理使他們成聖,把那些錯謬的人帶到真理面前,封住那些毀謗真道之人的口,以智慧和分辨的靈堅固那些忠心分解真道的牧者,使他們一切的講論都榮耀神,並造就聽者。阿們。


 1保守」的原文(拉丁文)是conservo,英譯作preserve,強調神的作為。本字牽涉「一次得救、永遠得救」與「多次相信、多次得救」的教義爭論,所以在本章以黑體標註。請參考本章註2對「持守」的說明。

2持守」的原文(拉丁文)是perservo,英譯作persevere,強調人的作為。本字牽涉「一次得救、永遠得救」與「多次相信、多次得救」的教義爭論,所以在本章以楷體標註。請參考本章註1對「保守」的說明。


—  出處:《歷代教會信條精選》,改革宗,95-1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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